省、直辖市的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制和区域划分。
乡、民族乡、镇的政府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
2、地方政府的行政地位
地方各级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地方各级政府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全国地方各级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
3、地方政府的相互关系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政府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的工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中央行政制度
行政制度,是指有关国家行政机关的组成、体制、权限、活动方式等方面的一系列规范和惯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行政制度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体制下的中央行政机关、中央行政机关对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领导关系。
中央行政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
一、行政领导体制
(一)国务院对全国的行政领导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二)首长负责制
1、国务院总理负责制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
(1)总理全面领导国务院工作,总理代表国务院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
副总理、国委委员协助总理工作,并与秘书长、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一起对总理负责。
(2)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总理具有最后决策权。
(4)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行政法规,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任免行政人员,须由总理签署,才具法律效力。
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
各部长、各委员会主任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或委员会议、委务会议;签署上报国务院的重要报告和下达的命令、指示。
3、地方人民政府首长负责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别实行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
(三)行政监督体制
行政监督是指国家行政机关自身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是否合乎宪法、法律和行政命令而实施的全面监察与督促。
1、上级监督
上级行政机关或行政领导人有权对下级行政机关及其人员实施监督。
上级行政机关一般通过撤销下级不适当的决定、命令,考核、奖惩下级人员和指导、检查、督促下级工作来实施行政
监督。
通过行政复议撤销下级错误的行政决定。
2、审计监督
国家审计机关通过对行政机关的财政、财务和经济活动进行全面监督和评价的方式,监督国家预算的分配与使用,预防和纠正国家财政经济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审计机关由本级政府行政首长直接领导,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
干涉。
3、监察监督
行政监察机关通过检查、调查与处理等方式,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有权对监察对象进行调查和检查,并根据结果,提出监察建议或监察决定。
二、国务院的组成和职权
(一)国务院的组成
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院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组成。
国务院总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国家主席任免。
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由国务院总理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决定,国家主席任免;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国家主席任免。
国务院每届任期5年。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国务院副总理协助总理工作。
国务委员受总理或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委托,负责某些方面的工作或重大的专项任务,并且可以代表国务院进行外事活动。
国务院秘书长在总理领导下负责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
审计长负责国家财政和财务收支活动的监督工作。
(二)国务院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总理办公会议
1、国务院全体会议
国务院全体会议由国务院全体组成人员组成,由总理召集和主持。
国务院全体会议一般讨论重大问题或涉及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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