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艺人通常不会在合约期内跟公司解约,主要原因是因为公司为了防止艺人突然跳槽造成重大损失会在合同里开出“天价”的违约金,一旦你打算提前解约,要么你自己付得起这笔钱,要么是你的新东家愿意替你出这笔钱,后者的前提是你本身的商业价值要配得上这笔钱。另一个原因是艺人的经纪人一般是公司分配的,他们的通告和代言都要先通过经纪人去接洽,除非你有能耐自己去找一个心甘情愿只跟着你一个人的金牌经纪人,否则一旦你和公司解约,本来属于你的那些资源转眼就会成为别人的东西,这些损失加起来可能不比付的违约金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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